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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关于执行一般治疗类等9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公示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30 11: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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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一般治疗、药学、病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眼科、颌面外科、血管淋巴、骨骼肌肉系统、物理治疗等9 批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文件精神,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穗医保发〔2026〕22 号)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 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自 2026 年 10 月 31 日起,对上述 9 批立项指南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项目及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进行规范整合并调整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新增(规范整合)执行的9 批立项指南价格项目

自2026 年 10 月 31 日起,我院执行省、市医保部门规范整合后的一般治疗类、药学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眼科类、颌面外科类、血管淋巴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物理治疗类等 9 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明细见附件 1。

二、同步废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与上述9 批新增(整合)项目相对应,自 2026 年 10 月 31 日起,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药学类、病理类、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眼科类、颌面外科类、血管淋巴类、骨骼肌肉系统类、物理治疗类等 9 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细见附件2。废止项目即日起不再向患者收取费用;尚未落地立项指南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目录及现行价格规定执行。

三、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

本次随9 批立项指南同步公布《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见附件3)。除基本物耗(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低值耗材)及清单列明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余一次性耗材不得另行收费;清单内可收费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附件:

附件1:10.31新增立项指南9批.xlsx

附件2:10.31废止项目.xlsx

附件3:10.31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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